债权人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某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撮合民间借贷APP,该APP上线后有闲置资金的公众可上线该APP,签署信息咨询协议提供放贷金额。借款人可以通过该APP提交个人借款申请,签署具有借款申请书性质的借款协议,并签署CA个人证书及授权委托书、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在APP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该流程完成后,平台公司会统一将借贷申请相关信息转由公司内部负责信用审核的部门审核,确定相应的借款额度,由贷款人自愿达成交易。平台公司仅接受咨询并取得相应的报酬,放贷全程由与出借人合作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资金支出,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在该平台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款项对接。
该案中,被告曾某某通过玖富平台借款,并与出借人高某等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平台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申请提现交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出借人支付账户内的款项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该行出具的资金交易证明显示,借款人曾某某提现成功。被告曾某某收到借款后,依约还款5期,此后便停止了还本付息。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同时,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权利受让人有权提起诉讼。被告未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仍欠借款本金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以仍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该利率标准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曾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仍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某某负担。